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适用哪些法律依据
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有:
(一)立法规制。通过法律规定免责条款的条件、规则以及法律后果;
(二)司法规制。人民法院有权对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
(三)行政规制。行政机关有权审核限制免责条款;
(四)社会团体规制。消费者协会可以调解购房者与销售商的纠纷并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会有法律效力。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则一般未办理手续的,合同无效,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1、双方协商首先是双方直接协商。民法中平等主体之间以自由平等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这也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最常见途径。房产交易中如果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和对方直接沟通,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商议解决方法。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求助消费者协会。一般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相对而言,购房者是处于劣势的,所以出现纠纷的时候购房者吃亏的情况会稍多一些。因此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求助,抢他们作为中介从中调解,处理问题解决纠纷。
3、申请法律仲裁。当前两种方法均不奏效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过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有仲裁协议。发生纠纷时受害一方就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签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且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提起法律诉讼,最后一种途径就是法律诉讼了。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乃至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就只有通过司法途径,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但是一定要针对解决额问题来针对。房屋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就可以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以合同为法律证据和赔偿依据,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是会先进行双方调解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没达到预售条件的期房不能买,购买这些房屋,购房者的利益会严重受损,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 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 地产开发商 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四)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 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二、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商品房预售 合同的内容 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购房者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呢?一般而言,购房者在签 商品房预售合同 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确认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自己拟购房屋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二)认真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具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往往会给购房者的利益进行限制,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时应该仔细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的解释。(三)注意 土地使用年限 。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开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对购房人有实际意义。有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很长,可能导致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对应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购房人应注意甄别,以免签订合同后才后悔。(四)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往往设定有 土地抵押权 或在建工程抵押权。因抵押权的权益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若处理不当,会对购房人最终行使和享有预售合同的权利带来很大障碍和困扰。(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延迟交房的情况经常发生,对此,购房者应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约定延迟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