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贷款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大概需要15个有效工作日。

法律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公积金贷款要多长时间能下来

公积金贷款一般在18到19个工作日内会放款,以下是公积金贷款每个环节所需时间:
1、在银行柜台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般1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2、贷款银行进行贷前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复审,一般2个工作内可完成。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一般1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有:贷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第一页及个人页、户口簿的变更页、暂住证以及效居住证。贷款人结婚的,还应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个人收入证明、大专学历证明,贷款人所在公司的职称证、自有产权房证明、公租房证明、还贷证明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所有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沈阳市公积金贷款多长时间能放款。

1、公积金贷款银行放款时间一般需要3到4个月的时间。 一、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3、放款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而无须提

办理公积金贷款要多久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一般需要18到19个工作日。以下是公积金贷款每个环节所需时间:

1、在银行柜台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般1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2、贷款银行进行贷前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复审,一般2个工作内可完成。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一般1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4、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般2个工作内可完成;

5、如果借款人选择保证担保,在银行办理抵押手续需要6工作日。选择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保险手续需要7个工作日。选择质押担保,应办理质押手续一般需要6个工作日。

6、贷款行将担保资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一般在2个工作内完成;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担保材料进行审批,一般在3个工作内完成;

8、借款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一般在1个工作内完成。


扩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积金放款时间一般需要多久?

公积金贷款放款一般是需要一个月左右,按照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从贷款申请,到通过中心审批,初审、复审,通过审批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办理手续后贷款银行会将个人资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最后携带划款通知书办理划款手续,总共流程大约在1个月左右。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