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之后分到房子的产权是谁的

原则是,拆迁前的房子产权是谁的,拆迁后的安置房产权还属于原房主,除非原房主同意将新的安置房的房产证添加其他人作为共同所有人。

一般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有国家所有住宅;

(2)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3)有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

扩展资料:

其中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1.有关《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2.那《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房

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谁

安置房的产权属于拆迁协议签字人。

安置房的产权根据拆迁协议的签署人设定。谁签协议,谁就可以在安置房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拥有产权。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迁,并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房屋。

分类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

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拆迁居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比如黄浦江两岸世博会的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取得这套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归个人,但取得所有权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搬迁的低价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由搬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代为安置或购买。

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不同意,此房屋产权归谁?

一、获得的拆迁房的归属权归谁? 拆迁房归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即被拆迁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那么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就是谁。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确定拆迁房的所有权人: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

拆迁房房产证写谁的名字

因为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不动产而签订的协议,因此拆迁协议上需要写被拆迁人的名字,写被拆迁人的名字。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在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的人就是被拆迁人,所以一般应写房产证上登记的人的名字。
拆迁协议可以写几个人名字?
1.原则上只能写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如果另一个人与签订协议人属于原拆迁房产的共同拥有人,在办理拆迁房产证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签订协议人为产权人,另一个人为共同拥有人)。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拆迁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谁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