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具体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

经济适用房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房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区别如下:

1、价格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限价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明确棚户区改造使用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

2、产权不同: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工作,产权指的是具体安置房项目的产权。

3、概念不同: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经济适用住房是以微利价出售的商品房。

扩展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2、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4、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棚户区改造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中,规定房地产企业从事经适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可以对应使用土地面积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样也是鼓励企业兴建保障性用房。除了这种情况,房地产企业拿到土地后,应当按照税率计算土地使用税。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二、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是使用土地面积较多的企业,企业使用城镇土地,需要缴纳各种税费,根据目前政策,企业拿到土地兴建经济适用房的,可以免征。因为经适房及廉租房项目都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属于福利性质,企业承担这样项目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广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项不动产登记费用将减免,这些细节要知道!

昨日,

国家政策又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一个好消息!

那就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通知》获知:

实行“房地一体”登记;

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

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

同时,

对经济适用房及安置住房等,实行零费率;

住宅类登记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00元;

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工本费。

为了减轻公众的登记负担,

还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据悉,政策实施后,

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些情形收费可以省吧!

一、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4种情形

1、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4、同一权利人因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8种情形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情形。

三、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情形。

相信有不少人是第一次办理不动产权证,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比如,去哪里办理?办理的流程使怎么样的?办理时要注意什么问题?等等不要着急,快看看下文小编搜集到的信息吧。

1.去哪儿登记? 

首先,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其次,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流程)?

①提交申请:您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②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③实地察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察看;

④完成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合法不动产权证。

3.不动产办理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①旧证书仍然有效

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②不会强制换新证

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③新证办理只多一道工序

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和原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而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一份带编码的图纸。

④小产权房不发证

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⑤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

业界普遍认为不动产权证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深圳中原董事郑叔伦指出,不动产登记其实是此前物权法的延伸,增强对房产的保障作用,但对于房价,暂时并没有直接影响。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认为,国内目前也有很多房产在出租,征收的房产固定税收中也包括房地产税,所以说业主不一定会因征税制度的改革急于抛售房产,导致房价下跌。

⑥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功能

一是明晰和保护产权,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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