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住满五年买成共有产权后是否可以出租

公租房住满五年已经被购买为共有产权房的,其房屋性质已经从公租房变为共有产权房后,是可以出租的,出租的收益由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来进行分配。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担保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共有产权房可以出租吗

法律分析: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共有产权住房不仅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共有产权住房兼具了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双重属性。”允许租赁是此类住房与其他保障房一个最大的区别。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都是不允许转租的,但共有产权房可转租,从这个角度讲,又带有一定商品房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衍生问题:
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一)直接分割房屋
这种情况也就是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如果该房屋是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比如一栋四层楼的房屋,为四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二)房屋作价补偿
这种情况是说,此时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个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
(三)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共有产权房能出租吗

法律分析:共有产权住房不仅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产权房要出租吗

共有产权房 能否出租要看情况。如果产权属于个人之间合法共有的,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能出租,但出租收益要共享。如果属于政府的共有产权房的,则不能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政府产权份额收取定额收益

3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共分为五部分,分别从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改善住房市场供给、加大信贷融资支持、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促进郑州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19项措施。

其中,满足居家养老需求、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等多项措施备受关注。

具体来说,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为满足居家养老需求,子女、近亲属在郑工作、生活的,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对新建小区加强适老化设计,对老旧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该政策表明郑州率先放松了限购政策,其规定,子女和近亲属在郑工作、生活的,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取消了限购的规定,即老年人投靠家庭可以新购一套住房,这是无条件的,增加了此类家庭的可购房套数。

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上,《通知》提到,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收入条件改善等原因卖小买大、卖旧买新的,在家庭限购套数内可提供个人按揭、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便利。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通知》提出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在郑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严跃进认为,该政策其实就是取消了改善型住房的“认房又认贷”政策,即不再看是否有首套房了,如果贷款偿清,贷款即按首套房流程走。这也相当于放松了限贷的标准,使得此类群体后续可以按首套比例购房,实际上也是降低了购房的首付比例。从中也可以看出,郑州对改善型购房需求给予了很多支持性政策,这一点也符合当前购房市场的主流政策,即保障刚需、支持改善,后续大户型等交易势必会加快,对于房企的项目去库存也有积极作用。

贝壳研究院也指出,该政策即明确取消了“认房又认贷”,将实质性降低购房成本,激发改善换房需求释放,加快郑州市场筑底修复,郑州也成为首个取消“认房又认贷”的城市。

改善市场供给方面,《通知》提到,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负责人王小嫱认为,通知中提到下调土拍保证金比例至20%,剩余部分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此外,政策明确加快项目开工、销售节奏,精简审批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54天,该政策降低了房企拿地的资金压力,加快房企开工销售增速,对房企来说是有利的,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内部良性循环。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指出,郑19条主要有需求端鼓励、供应端加速、企业端稳定、执行端规范这些显著特点。在郑州市去年遭受了疫情和水灾的双重影响下,房地产市场和企业也遭遇了较大的压力,郑19条的出台有助于全面稳定市场、促进合理需求入市以及保障企业现金流稳定。其中关于合理购房需求的界定和支持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根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1月,郑州新房成交6686套,较12月环比下降30.7%,二手房成交3561套,环比下降29%,同比下降18.1%。该政策对于郑州来说必要性十足。

潘浩认为,郑州作为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此次郑19条对其他城市也具有借鉴意义。从年初开始的各城市楼市政策密集发布,正在从中低能级城市向中高能级城市过渡,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也处于筑底的过程中。预计楼市“小阳春”将有条件在多地出现。

以下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保障大学生在郑安居。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在郑创业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政策给予购房补贴。对在郑创业就业大学生购房前,符合条件的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租住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可给予一定面积补贴,优惠期限为3年。

(二)为外来务工人员置业提供便利。外来务工人员在郑州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郑州购买住房时,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满足居家养老需求。

子女、近亲属在郑工作、生活的,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

对新建小区加强适老化设计,对老旧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四)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收入条件改善等原因卖小买大、卖旧买新的,在家庭限购套数内可提供个人按揭、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便利。

二、改善住房市场供给

(五)稳定住宅用地供应节奏。依据各片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在去化周期小于18个月时,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适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

(六)完善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出让住宅用地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政策,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将已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房屋销售时,不得超出确定的销售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七)严格落实房屋预售制度。按照《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二、三、五”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办理预售许可,取消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允许房地产企业“正负零”预售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八)加快项目开工、销售节奏。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54天以内,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已经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手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实际网签销售前,相关房源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九)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在各类产业集聚区、32个核心板块、小微产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发展区域,对已建成项目,通过增加优质学位、建设医疗圈、改善交通出行等措施,补齐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短板;对未开工项目,增加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供给,做到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十)提高商品住宅品质。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严格高容积率、低绿地率项目审批程序,对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环保节能和立体生态建筑予以政策支持,对销售限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逐步增加高品质住宅供应量。

三、加大信贷融资支持

(十一)给予企业项目贷款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十二)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在郑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

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三)推进信贷支持协作。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

(十四)推行货币化安置。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坚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十五)促进安置房转化。对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采取政府回购、回租等方式,盘活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控新治旧,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攻坚化解问题楼盘。

(十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在郑州市域内组织新的团购住房、定向开发住房行为。

(十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便利交易。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第三方担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实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推进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提高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实现比例。试点实施存量房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和缴税、不动产登记四项业务“一窗受理”新模式。

(十九)强化网络舆情引导管控。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