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最多可以有几个人的名字?

我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写多少个人的名字都可以。并且产权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来增加共有产权人:第一、析产登记;第二、买卖房屋;第三、房地产赠与。产权证上加多少名字是没有限制的,但加上名字后就属于房子的共有权人了。目前我国有两种共有形式:一种是:共同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也就是说买房写多个人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证上所有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共有人添加的时候,可以明确每个人的份额。如果是夫妻双方买房,则不需要,因为只要有任一人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产证是一房一证的,它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前者是红色,只有1人所有。后者是绿色,一人一本,可以归多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二者必须一致。而房屋共有权证则是多本的,可以发给享有房屋共有权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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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一、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1、房产证上所有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二、房产证上加名字该怎么办
1、登记权利人由一人申请登记为两人,权属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夫妻财产约定书或买卖合同、赠与公证书等;
3、费用:登记费、手续费、工本费,是否征税由税务部门决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
转让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委托人应对授权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房屋所有权事宜承担民事责任。到当地的区或者市公证处办理一份委托公证。公证处会提供格式文本,在文本上选择委托事项、委托有效期限就可以了。委托人要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只要你本人带这两样东西去就可以的。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房产证上产权持有人只能有一个人,产权共有人没有限制,可以有很多共有人。注意:未成年人除外。购买房屋的时候在购房合同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这个没有作出规定。拥有房产权人必须全部到场签字,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任何一名共有人不同意或者意见不统一,少一个人的签字都可以让交易停止。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为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法律主观:

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但是如果想要两个或者多个人共同拥有这个房产,购房者可以在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同时再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共有人添加的时候,可以明确每个人的份额。如果是夫妻双方买房,可以不写份额,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有任意一人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