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无社保怎样在杭州买房

外地人在杭州买房需要以下条件:
1、购房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2、外地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在当地可购买一套住宅,且必须提供五年内连续三年的社保或税单;
3、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4、购房者必须有达到购房款总额三成比例的首付款;
5、购房者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外地没有购房记录;
6、购房者必须信用良好,收入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房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已婚的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公积金交存证明原件等。

外地人没社保不可以买房吗?

不可以。
根据规定,有限购令的城市,外地户口买房需要提供在当地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才可以买房的。
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规定的如果是本地户口,即使没有社保,也可以办理购房。如果是外地户口,就一定要有本地社保一年以上或者纳税一年以上的证明,才有资格购买当地住房。

没有社保在上海怎么买房

法律分析:上海对房地产仍然是限购政策,并没有放松的迹象。

上海户口,单身可以购买一套,以家庭为名义可以购买两套。

外地户口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是已婚家庭;第二是需要缴纳上海社保或者纳税满五年(即从购房前往前推63个月中途断缴不得大于3个月)。

1,如果外地人没有社保,可以购买不限购的房子:商用房或法拍房。但是,商用房一般是50年产权,水电都是商用,较贵,并且以小户型居多,这些种种的限制会造成今后出手不太容易;而法拍房会有一定的风险。

2,以注册地在境内的企业名义购房。但这种方法交易成本高,而且风险也高,实际操作起来也很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当地人还是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都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么,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外地户口如何在上海买房?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外地户口在上海没有房屋。


3、在上海有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


4、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5、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外地户口如何在上海买房


1、找正规中介,寻找合适房源,看房子。


2、付定金,签订定金合同。


3、准备首付款以及买房所需的材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合同签好后,如需贷款则办理贷款手续,审税流程也可以同时进行。


5、贷款和税单批下来后,办理过户手续。


6、过户手续办完后20天,领取房产证。


7、银行放款,房款结清和交完房后,整个购房流程结束。



三、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外地户口以家庭名义购房的,限购1套住房。


2、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提供身份证 ,结婚证 ,居住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材料。


3、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1人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


4、居住证满三年的,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5、外地户口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没有满足缴纳社保或者个税条件的,不能购买。



小编总结:有关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外地户口如何在上海买房,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成都没有社保怎么买房

法律分析:如果是外地户口,那么必须满足在成都缴纳社保2年的条件才能买房,而如果是成都本地户口则不需要满足社保条件即可买房,具体要求如下:

1、 购房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2、外地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在成都可购买一套住宅,且必须提供两年内连续三年(24个月)的社保或税单;

3、 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