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了可以补办吗
房产证丢失了可以补办。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申请人办理新证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补办的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但要写清楚;
2、原售房单位,如开发商,出具的曾领证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已公告声明的报样;
5、登记机关会提供登记表和房产的平面测绘图,由产权人核对;
6、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产证丢了可以补办吗?需要怎么办?
房产证丢了可以补办。
房产证补办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屋产权人即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刊登遗失证明的整张报纸,房屋产权人的申请补办报告。
2、房管部门出具的挂失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扩展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或损坏是可以申请补办的。补办的过程如下:申请人首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的事实情况,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登报遗失证明。申请人持主管部门开具的登记证明办理登报遗失手续,报纸登载该声明六个月之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并领取重新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遗失补证手续分两步,一是申请遗失登报手续,二是申请补办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挂失
房产证丢失能补办吗
房产证丢失能补办。因为有规定,房产证丢失后,应当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报失。登记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可补发房产证。房产证丢失的补办过程如下: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遗失启示;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8、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房产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1、房屋所有权人带上身份证前往市房管单位,填写丢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室查询并出示房产权属证明,在报上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
3、半年后房管单位公布房产证失效告示,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所有材料到市房管局办理丢失登记发证手续。
登报声明的费用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和登报声明的字数有一定关系,刊登的遗失声明字数越多费用越高。
二、和选择刊登的报纸有关系,每个地区都有比较便宜的登报报刊
三、可以支付宝搜【跑政通】,来办理,见报速度快,着急登报办事可以选他;
房产证丢失如何办理
房产证丢失办理新证的步骤如下:
1、补办方需要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遗失登记;
2、房管档案局查档后,补办方需要便可以获得产权证明;
3、补办方需要在规定报纸,刊登遗失公告;
4、补办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遗失公告补办房产证。产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